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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解讀

主講老師:張松 課程時長:00:56:41 12084人已學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解讀
主講: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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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二、關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一、關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會計處理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
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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