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
主講:朱延輝
? 目 錄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概念及分類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法規體系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分類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資產的概念及分類
(一)有關概念
(二)行政事業性資產的構成與分類
(一)有關概念
1.資產的概念
國際會計準則將資產定義為企業控制的資源和預期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事項和權益。
該定義將資產定義為一種經濟資源和可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事項和權益。同時強調可控制性:公司能夠支配這種資源并享受帶來的利益。這是國際上公認的對資產涵義的界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概念也遵循了與國際趨同的理念:
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22年1月 財政部令第108號)第三十六條 將事業單位資產定義為: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23年1月28日財政部令第113號) 第二十九條: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從財務管理制度角度闡述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定義,將資產定義為經濟資源,體現了與國際趨同。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體系中關于資產的定義:
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政府會計基本準則)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行政事業單位屬于政府會計主體。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從會計要素角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了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強調了控制和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同時結合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和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的特點,提出了產生服務潛力的概念,服務潛力也是一種資源,因此更全面、更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