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利好來襲:“反向開票”政策解析及應用實踐
主講:董建宏
? 目錄
一、“反向開票”新政出臺的深層動因
二、“反向開票”新政策的核心變化與影響
三、“反向開票”關鍵疑難問題案例剖析
四、筑牢“反向開票”風險防線
一、“反向開票”新政出臺的深層動因
國發〔2024〕7號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高質量發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實施設備更新行動
(一)推進重點行業設備更新改造。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
(三)支持交通運輸設備和老舊農業機械更新。
(四)提升教育文旅醫療設備水平。
三、實施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
(五)開展汽車以舊換新。
(六)開展家電產品以舊換新。
(七)推動家裝消費品換新。
四、實施回收循環利用行動
(八)完善廢舊產品設備回收網絡。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十)有序推進再制造和梯次利用。
(十一)推動資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聞令即動,于2024年4月24日發布《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5號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實施。
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的具體措施和操作辦法,為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助力提升國民經濟循環質量和水平。
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是落實國發〔2024〕7號文的配套性稅收政策。
“反向開票”并不是一種新的開票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就是“反向開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反向開票的現有情形
1.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自產農產品,企業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2.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3.國家電網公司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用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允許國家電網所屬企業直接向發電用戶開具普通發票。
4.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