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在銷售電腦時,都會贈送鼠標和電腦包,正常電腦售價4 500元/臺,鼠標100元/個,電腦包120元/個。商場搞活動,賣電腦,贈送鼠標和電腦包,合計4 550元/臺。
在新會計準則中,這個也屬于可變對價的內容,涉及的非現金折扣問題。按照準則要求,企業應該識別單項履約義務,即銷售行為中涉及電腦、鼠標和電腦包的銷售。下一步,需要把4 550元的交易價格分攤到對應的單項履約義務中。
實際上,這種“買一贈一”的捆綁銷售,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和新會計準則是一模一樣的。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所以,企業所得稅和新會計準則沒有差異。
但是增值稅會有分歧,因為開票不太可能開“贈一”的部分,是否會視同銷售?
A公司2022年12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銷售價格1 000元(不含增值稅),稅率13%,銷售條件為2/10、1/20、n/30,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預計客戶10天內付款的概率達90%。2022年12月8日,收到客戶支付的貨款。
確認收入時,預估客戶享受現金折扣20元:
借:應收賬款 1 1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12月8日,收到客戶貨款:
借:銀行存款 1 110
貸:應收賬款 1 1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則2022年調增應稅收入20元,同時調增財務費用20元。
甲公司是一家食品銷售公司。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食品,單位銷售價格為50元,單位成本為4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25萬元。食品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未實現銷售部分的臨期食品。
發出食品時,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食品的退貨率約為20%;在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食品會被退回,2021年3月31日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400件。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食品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退回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食品發出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
1.2020年10月1日發出食品時:
借:應收賬款 28.25
貨:主營業務收入 20.00
(25×8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
(25×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25
(25*13%)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
(20×80%)
應收退貨成本 4.00
(20×20%)
貨:庫存商品 20.00
2.2020年12月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8.25
貨:應收賬款 28.25
3.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0
(25×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
(25×1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
(20×10%)
貸:應收退貨成本 2.00
(20×10%)
應納稅所得額應當為25-20=5萬元,而會計上是4.5萬元,所以應調增0.5萬元。
4.2021年3月31日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400件。
借:庫存商品 1.6
(400×0.004)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0
貸:應收退貨成本 1.60
主營業務收入 0.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26
(400×0.005×13%)
銀行存款 2.26
(400×0.005×1.13)
借:主營業務成本 0.40
貸:應收退貨成本 0.40
應納稅所得額應當為沖減400件乘以毛利10元,為4 000元,會計上確認為1 000元,故應調減5 000元。
2020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合同價格為1 000萬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設備成本為600萬元。假定該大型設備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時的銷售價格為8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
該應收款項的收取時間較長,相當于對客戶提供信貸,具有融資性質,應按800萬元確認收入,合同價格1 000萬元與800萬元的差額應當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5年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該筆應收款項賬面余額,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賬面余額后的差額,即為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7.93%的乘積即為當期應沖減的財務費用。
2020年銷售同時結轉成本和年末收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 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2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貸:庫存商品 600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3.44
貸:財務費用 63.44
2020年底,稅收確認收入200萬元,成本120萬元,收入調減600萬元,成本調減480萬元,財務費用調增63.44萬元。
一直到2024年的財務費用累計調增200萬元,202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減120萬元,此后2021~2024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每年應稅收入200萬元,應稅成本120萬元),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毛利,納稅調增320萬元,因此屬于暫時性差異。
(二)應稅收入與政府補助準則的聯系
市交通局依據每銷售一輛車給予1.13萬元補助的財政文件,應當在2023年12月給予某新能源汽車企業(一般納稅人)補助1 130萬元,但因故拖延到2024年3月方才給付。 思考:
增值稅交不交,如果交,什么時候交?
企業所得稅肯定交,但是什么時候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是鼓勵賣方生產,還是鼓勵消費者掏錢呢?供給決定需求,還是需求決定供給?
《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 )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因此,此項1130萬元政府補助應適用收入準則,在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會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值稅收入。
即2023年12月:
借:應收賬款 1 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次年2024年3月收取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 130
貸:應收賬款 1 130
那么假設財政局給予某企業財政補助的文件是這么寫的:全年銷售額達10億元以上獎補1 000萬元,5~10億元獎補500萬元,結果企業達10億以上,于2023年12月獲得獎補1 000萬元。
要不要交增值稅呢?思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