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析
主講: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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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層面
二、支出層面
三、優惠層面
一、收入層面
1.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
市交通局依據每銷售一輛車給予1.13萬元補助的財政文件應當在2023年12月給予某新能源汽車企業(一般納稅人)補助1 130萬元,但因故拖延到2024年3月方才給付。 思考:
增值稅交不交,如果交,什么時候交?
企業所得稅肯定交,但是什么時候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是鼓勵賣方生產,還是鼓勵消費者掏錢呢?供給決定需求,還是需求決定供給?
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 ) 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因此,此項1 130萬應適用收入準則,在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會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值稅收入,即2023年12月,
借:應收賬款 1 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次年2024年3月收取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 130
貸:應收賬款 1 130
那么假設財政局給予某企業財政補助的文件是這么寫的,全年銷售額達10億以上獎補1 000萬元,5-10億獎補500萬元,結果企業達10億以上,于2023年12月獲得獎補1 000萬元,要不要交增值稅呢?思考之。
2.沖減成本還是確認收入
市科技局2023年10月給予某高科技企業50萬元專項補助,要求該項補助??顚S糜贏研發項目的日常經費補貼,該企業全年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研發支出200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若企業計入損益,即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收益;
若企業沖減成本,即借銀行存款,貸研發支出。
兩者有何區別?
按第一種方法處理,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就是200萬元,
按第二種方法處理,則賬面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就是1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解讀
(七)明確其他政策口徑 近期,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原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在總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
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基數就是150萬元。
那么企業就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不管,則加計扣除150萬元,150×100%=150萬元。
第二種作納稅調整,即調增收入50萬元,同時增加研發費用50萬元,這樣雖然所得額并沒有增加或減少,但是加計扣除的基數就恢復到了200萬元。
3.視同銷售收入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購進一批手提電腦,價款113 000元,企業財務認為是用于送禮的,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放棄抵扣,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 000
貸:銀行存款 113 000
稅務稽查處理,1、視同銷售繳增值稅13 000;2、視同銷售調增收入10萬元,調增成本10萬元,作企業所得稅處理;3、責令扣繳個人所得稅22 600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手提電腦從生產廠家購進,隨即贈送客戶,因此公允價就是含稅價113 000元,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均是13 000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二)用于交際應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所以這種外購后隨即贈送客戶的購進價即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在企業所得稅上作視同銷售處理,即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 000元,同時調增視同銷售成本100 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原則上該禮品的個人所得應當是113 000元,但我們都知道,不可能給客戶手機,還向客戶索取113 000×20%=22600元,而應當理解為收禮個人所得的113 000元為稅后所得,則換算后個人所得稅為113 000÷(1-20%)×20%=28 250元,也就是說實際送禮是141 250元,代扣了個稅28 250元,所以企業所得稅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是141 250元。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41 2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000
貸:銀行存款 113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8 250
原來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為113 000元,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收入調增1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調增10萬元,業務招待費調增28 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