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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朱鐵成 課程時長:00:42:37 11894人已學
事項及處理原則 | 1.捐贈屬于非交換交易的一種,通常是指某個單位或個人(捐贈人)自愿地將現金或其他資產無償地轉讓給另一單位或個人(受贈人),或者無償地清償或取消該單位或個人 (受贈人)的負債。 2.捐贈一般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捐贈是無償地轉讓資產或者取消負債,屬于非交換交易。 (2)捐贈是自愿地轉讓資產或者取消負債,從而將捐贈與納稅、征收罰款等其他非交換交易區分開來。 (3)捐贈交易中資產或勞務的轉讓不屬于所有者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3.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設置了限制(主要是用途限制和時間限制),劃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進行核算。 | |
事項及處理原則 | 4.捐贈承諾是指捐贈現金或其他資產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等。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捐贈承諾,不應予以確認,但可以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5.判斷某項交易是否是捐贈時,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將捐贈與受托代理交易等類似交易區分開來。 (2)可能某項交易的一部分屬于捐贈交易,另一部分屬于其他性質的交易。 (3)應當將政府補助收入與捐贈收入區分開來,分別核算和反映。 | |
事項及處理原則 | 6.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1)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2)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 |
賬務處理 | (1)接受的捐贈。 借: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等 貸: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 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捐贈,如果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捐贈所附條件而必須將部分捐贈款退還給捐贈人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2)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發生的應歸屬于其自身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借:籌資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 |
賬務處理 | (3)如果限定性捐贈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應當將其轉為非限定性捐贈收入。 借: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貸: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期末,將“捐贈收入”科目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借: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 貸:限定性凈資產 借: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貸:非限定性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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