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企業跨境投資稅務風險防范
主講:翟繼光
? 目 錄
一、跨境投資稅務風險的種類
二、跨境投資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防范
三、跨境投資稅務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跨境投資稅務風險的種類
(一)東道國保護主義導致的稅收政策風險
(二)對外投資稅收協定的相關風險
(三)納稅申報風險
(四)稅務爭議風險
(一)東道國保護主義導致的稅收政策風險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眾多,且大部分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大都存在豐富的自然資源、基礎設施需完善或升級規模大和產業升級改造空間大等特點,但這些國家政局不穩,東道主國家為了本國利益最大化,會制定一些明顯保護主義的稅收政策,以便把更多的外國投資企業所產生的利潤留在東道國,甚至很多東道國的稅收法規與實操存在很大的差異。
例如,企業在境外從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沒有超過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在境外不構成常設機構,它的營業利潤就可以免征境外國家(地區)的所得稅。但有些東道國會核定一個按投資額或工程總額相關的核定稅種,不一定是所得稅,可能會以印花稅、資源保護稅和環保稅等名義征收。
(二)對外投資稅收協定的相關風險
1.稅收協定文件都是專業化的表述,通常沒那么通俗易懂,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參加專業培訓后,“走出去”企業的相關人員才能真正理解和發現部分條款的表述。稅收協定談判和修訂實際上是我國與貿易對象國家進行利益博弈和協商的結果。部分優惠條款是雙方相互妥協,利益交換后的呈現結果。在不做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或是“走出去”企業沒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法發現部分條款的細微和特殊差異。
2.部分“走出去”企業不了解享受稅收協定優惠中資格判定的特殊約定或約定的本意。例如,在稅收協定中“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的條款中增加了“主要目的測試”的約定,使得需要申請享受協定優惠的納稅人,必須能夠證明給予其優惠是符合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否則就不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同時,在某些修訂后的稅收協定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國際反避稅的相關內容,但是新增加關于享受協定優惠資格判定的內容后,就可以賦予“主要目的測試”在整個稅收協定中的反避稅效力。
3.部分“走出去”企業不了解《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稅收協定的影響。例如,《公約》修訂了稅收協定的范圍,這個范圍是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的,缺一不可:其一,稅收協定必須是《公約》締約方之間所簽署的,同時該稅收協定已經生效;其二,稅收協定締約的雙方都做出通知,將該稅收協定納入《公約》的適用范圍。例如,《公約》對我國現行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一般是以《公約》對稅收協定締約的雙方中較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為確定依據。
特別是如果稅收協定締約任一方在《公約》中做出了保留或通知,則《公約》對現行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還需結合相關保留或通知確定。這些細節往往讓部分“走出去”企業忽略了,以為自己當然享受一些稅收協定的優惠,誰知并不在范圍內或適用時間內。
(三)納稅申報風險
部分“走出去”企業對于法定納稅申報缺乏全球化管理的模式,僅靠國內一貫的思維方式去納稅申報。例如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會計年不是自然會計年度的,部分稅費的申報周期也不是和國內稅費周期一致。
又例如,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納稅申報系統未必很完善,甚至需要紙質申報資料時,因部分稅費計算方式特殊,申報表的關聯數據存在邏輯錯誤或合理性風險時,僅能靠有經驗的申報人和稅務工作人員發現。在申報時沒發現,就會形成稅務風險,需要事后補救或形成罰款等不良影響。
(四)稅務爭議風險
當前,無論是各國內部處理的爭議解決機制還是在國際社會的爭議解決機制,都無法符合“一帶一路”倡議的需求?!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在處理稅收糾紛或爭議的案件時,一般是通過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也有部分仲裁的處理方式,所需時間和處理成本較高。
不像國內的行政復議制度,既多了自我救濟的途徑,也可以降低處理的成本,導致“走出去”的企業一般都需要聘請擁有當地訴訟經驗的稅務律師作為代理人應訴或代理相關司法業務。
有時為了節約成本,鋌而走險,希望通過公關手段、少罰認錯等方式來解決爭議。賄賂東道國的部分基層稅收征管或稽查人員,這些人員受賄后一般私下答應徇私枉法,人性化處理。但可能會因為行賄受賄而引發新的案件和產生不利的影響,無法真正解決稅收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