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解讀
主講:昝志宏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2023年11月8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財庫〔2023〕22號)。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共五章15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及操作指南同時廢止。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部門會計報表項目
第三章 政府部門財務報表編制
第四章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部門和單位準確、完整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根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二、報告編制基礎與信息
第二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主要反映政府部門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信息,具體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
三、財務報表的內容
第三條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
(一)資產負債表
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二)收入費用表
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余分類分項列示。
(三)報表附注
重點對會計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
四、部門財務分析的內容
第四條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趨勢分析,以及政府部門財務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五、部門財務報告的編制范圍
第五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范圍包括:
(一)部門及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集團)下屬的事業單位。
(二)與同級財政部門有預算撥款關系的社會團體。財政部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范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并按照財務管理關系報送上級單位;
2.上級單位除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外,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報表進行合并,編制合并財務報告;
3.主管部門編制的合并財務報告,即部門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