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解讀
主講:昝志宏
? 目 錄
一、《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出臺背景
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主要變化
三、《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詳細解讀
一、《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2023年11月8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財庫〔2023〕21號)、《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財庫〔2023〕22號)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財庫〔2023〕23號)等三項制度。
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及操作指南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及操作指南同時廢止。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批準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財政部持續推進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改革,2015年就制定發布了試行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為以后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奠定制度基礎。2021年起已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全覆蓋。
在2023年前,政府財務報告編制主要遵循財政部于2019年修訂印發的試行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及其操作指南試行期間,上述制度為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編制財務報告提供了基本規范和遵循,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
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編制辦法等制度也顯出一些不適應的方面,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一)更好地與新財政總會計制度銜接
財政總會計核算信息是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重要數據來源。原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財務報告時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對有關會計數據進行轉換。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財政總會計制度后,總會計核算同時使用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兩套科目體系,分別以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財務報告直接使用財務會計信息,無需再采用調整轉換的方法。
(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的差異
財務報告與決算報告各有側重、互為補充,在會計核算基礎、報告目標、編制方法等方面有較大區別。原制度中未要求詳細反映兩套報告的數據差異。
為厘清兩者之間的差異,避免信息使用者誤讀,需在部門財務報告和綜合財務報告中增加相關報表,反映財務報告中收入費用與決算報告中預算收支的主要差異情況。
(三)更好地滿足新時代財政財務管理的需求
編制政府財務報告主要目標之一是全面準確反映各級政府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服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原制度注重從政府整體角度反映政府財務信息全貌,對政府內部不同類型單位的財務狀況反映不夠充分。
這次修訂增加了一些補充報表,進一步豐富報告內容,構建從整體到局部,分層次、分類別反映財務信息的報表體系,以更好地滿足政府財政財務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