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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解讀

主講老師:昝志宏 課程時長:01:01:26 9514人已學

二、關于工程項目專門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
(一)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規定
單位為購建固定資產等工程項目借入專門借款的,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當計入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應當沖減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
專門借款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在財務會計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單位應當在實際支付專門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時,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確定,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財會〔2018〕31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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