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的規定
主講:李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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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二、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三、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四、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五、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六、財務會計報告新舊銜接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財政部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自2024年1月起施行。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23〕20號)。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及調整新賬的科目余額。
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4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數據。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