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所有者權益
主講:李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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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
二、公積公益金
三、本年收益
四、收益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后由全體成員享有的剩余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一、資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
設置“資本”科目,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一)清產核資按照章程規定,確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100 000元、銀行存款1 000 000元、固定資產10 000 000元。 借:庫存現金 100 000
銀行存款 1 000 000
固定資產 10 000 000
貸:資本 11 100 000
(二)收到本村合作社等主體入資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本村某合作社入資500 000元。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資本 500 000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本村家庭農場投入全新設備一臺,價值100 000元。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貸:資本 100 000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本村某合作社的專利,評估價款50 000元。 借:無形資產 50 000
貸:資本 50 000
(三)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
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以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時,借記“公積公益金”賬戶,貸記“資本”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公積公益金20 000元轉增資本。 借:公積公益金 20 000
貸:資本 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