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負債
主 講:李瑞芬
? 目 錄
一、借款
二、應付款
三、應付工資
四、應付勞務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時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內(含1 年)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
一、借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1.短期借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設置“短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應按照借款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短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借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短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款”等科目。
村集體向銀行借入半年期借款5000元,款存鎮中心賬戶。 借:銀行存款 5 000
貸:短期借款——X銀行 5 000
村集體從銀行借的5 000元,于6個月后用銀行存款支付本息5 300元。 借:短期借款——x銀行 5 000
其他支出——利息 300
貸:銀行存款 5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