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解讀
主講: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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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
二、關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披露
三、關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關于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
背景介紹:
近年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針對負債的流動性分類、附有契約條件的非流動負債等議題進行討論,并于2022年10月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進行了最新修訂。解釋第17號也是根據該內容相應進行的修訂。
(一)列示
1.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沒有將負債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實質性權利的,該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企業是否有行使上述權利的主觀可能性,并不影響負債的流動性劃分。對于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非流動負債劃分條件的負債,即使企業有意圖或者計劃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償該負債,或者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已提前清償該負債,該負債仍應歸類為非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