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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促銷的財稅問題解析

主講老師:董建宏 課程時長:00:45:17 9417人已學

雙11促銷的財稅問題解析
主講:董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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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售款”方案稅會處理及風險提示
二、“買贈”方案稅會處理及風險提示
三、“滿額即減”、“滿額返券”方案稅會處理及風險提示
四、“積分兌換”、“積分獎勵”方案稅會處理及風險提示
一、“預售款”方案稅會處理及風險提示
案例1
 
甲商家承諾先預付50元,雙十當日付余款169元,即把超值商品帶回家,甲商家為提前回籠資金鎖定消費群體,會用低價吸引消費者在消費之前支付一部分貨款,等“雙十一”活動當天下訂單完成后支付剩余的尾款。
增值稅處理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甲商家的銷售方式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商品發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三十八條
 擴展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四十五
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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