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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算租賃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主講老師:張松 課程時長:01:08:47 14155人已學

如何核算租賃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主講:張松
? 目 錄
一、前言
二、主要內容
三、案例解析
四、生效銜接
五、報表列式
一、前言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中,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作用是縮小了“初始確認豁免”的適用范圍。
根據該文件,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不再允許適用豁免條款,企業需要在交易發生時針對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解釋16號,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單項交易通常包括:
(1)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
(2)確認棄置義務負債并計入固定資產等成本的交易。
解釋16號主要解決了對與租賃等交易相關的,初始確認時可能會產生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本次課程主要是講解租賃相關的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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