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如果定價的基礎或框架受到監管約束,政府方對價格的“控制或管制”不需要完全控制價格,這種情況下仍然符合控制或管制標準;
如設定政府調價機制,社會資本方進行調價前應當經過政府方審核同意,或者設定有實質性的價格上限機制,仍然滿足價格控制或管制要求;
如果項目合同條款給予社會資本方自主定價權,但約定超額收益全部歸政府方所有,社會資本方的收益被限定,則仍然滿足價格控制或管制要求。
政府方對“重大剩余權益”的控制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PPP項目合同終止時,社會資本方應當將項目資產移交給政府方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且移交的項目資產預期仍能為政府方帶來經濟利益流入或者產生服務潛力;
二是政府方能夠通過合同條款限制社會資本方處置或抵押項目資產,并擁有在合同期內持續控制項目資產使用的權利,保障重大剩余權益不受損害。
幾點說明
(1)對于運營期占項目資產全部使用壽命的PPP項目合同,即使項目合同結束時項目資產不存在重大剩余權益,如果項目合同符合“雙控制”條件(1)的,仍符合“雙控制”條件;
(2)當政府方滿足了“雙控制”條件(1)規定的控制條件并保留了PPP項目資產的重大剩余權益時,表明社會資本方只是代表政府方管理PPP項目資產,盡管很多情況下社會資本方有一定管理自主權,但是此時社會資本方的“管理”不應視為“雙控制”條件中的“控制”;
(3)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間,社會資本方對不可分離的PPP項目資產進行更新改造的(包括更換部分設施設備等),應當將更新改造前后的項目資產視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如果政府方控制了更新改造后項目資產的重大剩余權益,則該項目合同整體滿足“雙控制”條件(2)。
(二)相關會計處理
社會資本方提供建造服務(含建設和改擴建)或發包給其他方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確定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并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合同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