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實操
主講:王越
?目錄
一、收入類調整
二、扣除類調整
三、稅收優惠類調整
一、收入類調整
1.應稅收入與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準則的差異調整
稅收遵循確定性原則,利于稅收征管,畢竟眼見為實,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不低估負債,要對報表使用者負責。
總部和加盟商約定,2022年12月發貨時售價總價100,增值稅率13%,約定好返利20,發出貨物時
借:應收賬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
預計負債 17.7
開具藍字發票含稅100,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為88.5元,應調增17.7元。
2023年2月付返利
借:銀行存款 80
預計負債 1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
貸:應收賬款 100
開具紅字含稅20元發票。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返利17.7,所以調減17.7。
政策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12月31日起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根據該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20元可獲得1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消費時可以抵減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客戶共消費20萬元,可獲得1萬個積分。根據公司以往年度經營情況,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8%。假設截至2023年6月30日,客戶共兌換了5 600個積分。假設甲公司所經營項目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13%。
甲公司需分別計算商品和積分所分攤的交易價格,其中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為168 724元
[200 000÷(200 000+9 800)×200 000÷(1+13%)]
積分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為8 267元
[9 800÷(200 000+9 800)×200 000÷(1+13%)]
由于全額開具發票 。2022年12月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8 72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 009
合同負債 8 267
這種情況下,增值稅按開具發票產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所得稅按176 991確認,調增8 267。
假設明年持積分消費時
借:合同負債 8 267
貸:主營業務收入 8 267
此筆收入此前已調增,故在明年作納稅調減8 267處理。
思考:積分消費屬于可變對價的范疇,而預收賬款由于確定性很強,不屬于可變對價。
比如,收款20 000元,本年即時發貨10 000元,明年發貨10 000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則會計準則按照控制權轉移確認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就沒有差異。
商場在銷售電腦時,都會贈送鼠標和電腦包,正常電腦售價4 500元/臺,鼠標100元/個,電腦包120元/個。商場搞活動,賣電腦,贈送鼠標和電腦包,合計4 550元/臺。
在新會計準則中,這個也屬于可變對價的內容,涉及到非現金折扣問題。按照準則要求,企業應該識別單項履約義務,即銷售行為中涉及電腦、鼠標和電腦包的銷售。下一步,需要把4 550元的交易價格分攤到對應的單項履約義務中。
實際上,這種“買一贈一”的捆綁銷售,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和新會計準則是一模一樣的。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所以,企業所得稅和新會計準則沒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