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13號)
主講:田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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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解讀
二、2006年《租賃》準則經營租賃案例分析
三、2006年《租賃》準則融資租賃案例分析
四、2018年《租賃》準則融資租賃案例分析
一、文件解讀
(一)文件體系
1.財政部關于適用《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相關問題的通知 (財會〔2022〕13號) 2022年5月19日
2.財政部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 2021年5月21日
3.財政部關于引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20〕10號)2020年6月19日
解讀:
1.針對:為配合做好關于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租金減免政策的落實,減輕企業負擔。
2.不適用: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二)文件內容
【簡化處理的政策適用問題】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發的、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現有租賃合同達成的租金減免、延期支付等租金減讓,減讓后的租賃對價較減讓前減少或基本不變,且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認定租賃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無重大變化的,對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繼續選擇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規范的簡化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銜接問題】
1.對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由此導致的銜接會計處理及相關披露,應當遵循《財政部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的有關規定。
2.適用范圍:適用《規定》簡化方法的租金減讓期間由“減讓僅針對2021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1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1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調整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其他適用條件不變。
解讀:
(1)三個周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后。
(2)三種要求:第一輪政策要求“企業按照本規定采用簡化方法的,可以對2020年1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日之間發生的相關租金減讓根據本規定進行調整?!?(財會〔2020〕10號)
第二輪政策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業對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根據本通知進行調整。“(財會〔2021〕9號)
第三輪政策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繼續選擇采用《規定》規范的簡化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3)兩個條件:適用政策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間條件和金額條件,即:時間必須在政策要求的周期范圍內,必須在該期間內有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
(4)選擇權:滿足條件時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式,意味著可以選擇不按照簡易方法處理。不滿足條件時,按照租賃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5)實質:政策引導性減讓和商業性減讓。
(6)適用范圍:
A.減讓后的租賃對價較減讓前減少或基本不變,其中,租賃對價未折現或按減讓前折現率折現均可;
B.2022年6月30日后的減讓滿足該條件;
C.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認定租賃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無重大變化。
①企業選擇采用簡化方法的,不需要評估是否發生租賃變更,也不需要重新評估租賃分類。企業應當將該選擇一致地應用于類似租賃合同,不得隨意變更。
②租金減讓導致租賃對價基本不變但支付時點延遲的,包括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等量調增后續租賃期間租金,或者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將租賃期延長不超過減免期的期間并收取等量租金等情形,應當視為延期支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
③租金減讓導致租賃對價減少且支付時點延遲的,包括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減量調增后續租賃期間租金,或者在減免一定期間租金的同時將租賃期延長不超過減免期的期間并收取減量租金等情形,應當視為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租金的組合進行會計處理。
(1)如補充協議簽訂為補充協議一: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每季度租金減少10%,其他合同條款不變。 (2)如補充協議簽訂為補充協議一: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每季度租金減少10%,之后合同期內每季度租金增加10%。
(3)如補充協議簽訂為補充協議一:約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每季度租金減少10%,其他合同條款不變。后雙方于2022年6月30日,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剩余合同期間,每季度租金減少10%,其他合同條款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