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解讀
主講: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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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二、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三、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一、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一)主要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資產和負債在確認遞延所得稅時的“初始確認豁免”原則,即對于某項交易產生的資產或負債而言,如果該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則相關資產和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解釋16號的主要作用是縮小了“初始確認豁免”的范圍。其中,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不再允許適用上述豁免條款。
即企業需要在交易發生時針對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因此,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單項交易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原則:
序號 | 適用準則 |
1 | 不是企業合并; |
2 | 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
3 | 該交易中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未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實務中,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單項交易通常包括(1)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2)確認棄置義務負債并計入固定資產等成本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