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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田巖超 課程時長:00:54:15 10124人已學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調整市場準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 |
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許可條件進行調整,明確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 |
二是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督效率 |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財務公司的服務范圍,將財務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統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
三是優化業務范圍,實施業務分級監管 |
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 |
四是優化監管指標,加強風險監測預警 |
增設了部分票據業務和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力爭實現對財務公司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
五是強化向上延伸監管,防范集團產業風險 |
鑒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增加了強化股東監管的相關措施。 |
六是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要求,提升法人獨立性 |
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規,增加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 |
七是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補齊制度短板 |
增加財務公司破產相關條款,以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的相關內容。 |
一、《管理辦法》基本介紹
二、《管理辦法》的解讀
三、 對財務公司的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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