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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李瑞芬 課程時長:00:46:49 13662人已學
《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解讀
主講:李瑞芬
? 目 錄
一、背景介紹
二、《制度》主要內容
三、會計科目與賬務處理
四、會計報告
五、聯合社財務規范
六、新舊制度銜接
一、背景介紹
(一)法律法規提出新要求
(二)發展實踐提出新要求
(三)規范化發展提出新要求
原制度對于規范合作社會計核算、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合作社的不斷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
財政部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修訂的基礎上,日前制定印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法律法規提出新要求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新增了合作社成員出資方式、聯合社管理等相關內容,《制度》也相應地補充了有關會計核算的內容和要求,完善了有關會計科目和具體業務賬務處理,充實了涉稅業務、財政補助資金的有關會計核算內容。這些都需要對財務報表的項目和編制內容做出相應的調整與規定,以統一口徑。
例如:針對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增內容,《制度》相應地補充了有關會計處理要求:
針對以土地經營權、林權出資參加合作社的法律規定,增加關于土地經營權、林權出資的確認、計量等要求;
針對新增的聯合社組織形式,明確聯合社應當適用《制度》,并對成員社收到聯合社的盈余返還、盈余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具體地,合作社法允許農戶以土地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制度》將土地經營權列入無形資產核算內容,還增設“累計攤銷”以細化無形資產核算,相應地在資產負債表中調整有關項目,清晰反映“無形資產原值”與“無形資產凈值”。可以說,《制度》切實為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編制及財務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
《制度》不僅對應調整后的會計科目調整了財務報表,也對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協調之處進行了修訂,以確保會計制度的內在協調銜接。例如在財務報表方面,《制度》對資產負債表的報表格式、項目和順序等進一步優化,增強報表的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報表項目列報順序,與合作社法中對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這解決了原制度在使用中與法律存在的不一致之處,也解決了合作社會計人員在實踐中的困惑。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范管理能力。
2019年9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11個部門2019年聯合印發《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抓緊修訂合作社相關配套法規,完善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合作社發展實踐,需要在會計核算上及時予以規范,以便更全面系統地反映合作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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