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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不牢,地動山搖

主講老師:王越 課程時長:00:46:38 12571人已學

發票不牢,地動山搖

主講: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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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票開具中的諸種謬誤與提示

二、分割單的使用情形與提示

三、財政票據開具中的諸種謬誤與提示

一、發票開具中的諸種謬誤與提示

發票屬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重要原始憑證,發票處理不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案例1
 

文具和物流輔助服務的稅率居然都是13%,因為我們知道物流輔助服務的稅率是6%啊,怎么變成13%了呢,那么這種發票違規嗎?

其實這是銷售印泥等文具同時配送上門的業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由上述規定,顯見混合銷售業務只有一個稅率,要么按貨物稅率繳納增值稅,要么按服務稅率繳納增值稅,不應當出現兩種稅率,這家貿易公司屬于以批發或者零售為主體的單位,因此應當只開具商品與服務編碼為貨物的13%稅率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將混合銷售強行拆開按貨物與服務同時按13%稅率開具顯然是畫蛇添足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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