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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王越 課程時長:00:54:13 9468人已學
案例警示:增值稅發票虛開風險管理與防范措施
主講:王越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湘0981刑初244號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擔任被告單位西平縣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財務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業務和財務工作。2015年5月至同年6月,李某某、陸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證在沅江市分別注冊成立沅江市某寧藥業有限公司、沅江市某某康藥業有限公司,在無任何生產、經營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5年5月至同年6月,某寧公司經與某某公司業務員聯系,為某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票面金額為共計 2 985 128.07元,稅額為507 471.93元;
2015年6月,某某康公司經與某某公司業務員聯系,為某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票面金額共計3 972 649.6元,稅額共計675 350.4元。
2015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楊某明知某某公司與某寧公司、某某康公司沒有貨物交易,先后持虛開的票面金額為共計6 957 777.67元,稅額共為1182 822.33元增值稅專用發票70份,向國家稅務總局西平縣稅務局申報認證,共計抵扣稅款1 182 822.33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案發后,被告單位某某公司主動向益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退繳違法所得1 182 822.33元。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愿接受處罰;辯護人楊帆提出被告單位具有自首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自愿接受處罰,應當減輕、從輕、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張磊提出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偵查機關退繳全部贓款;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愿接受處罰,應當對其減輕、從輕、酌定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楊某是某某公司主管人員、財務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業務和財務工作,是被告單位某某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楊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是被告單位某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楊某均是自首,且認罪、認罰,均依法可以從輕和從寬處罰。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楊某積極退繳抵扣的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警示:增值稅發票虛開風險管理與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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