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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價何來費,有價才有費

主講老師:王越 課程時長:00:49:03 12659人已學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本課程為大家講解了什么是價外費用,價外費用的范圍有哪些;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不是所有隨價收取的費用都屬于價外費用?等等問題本課程都可以給您答案。有政策、有理論、有實力,方便學員理解。 王越老師高級經濟師、稅務師、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疑團隊成員、總局稽查局人才庫成員、江蘇省稅務局稽查專家。有豐富的稅收實務操作能力。從事稅務咨詢專業服務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業績。

無價何來費,有價才有費

主講: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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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思考:為什么價外費用需要納入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價外費用的規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上述這個文件是如何理解價外費用的?舉個例子來說明,比如啤酒有限公司根據與經銷商的合同收取了經營保證金,當時計入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與銷售給經銷商的啤酒是沒有邏輯上的關系的,如果將來退還,則自動沖銷其他應付款即可,但是如果不予退還,就和銷售應征增值稅的啤酒這個產生了聯系,從而歸入了外費用,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不這么規定,將會產生避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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