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主講: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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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點
二、操作指南
一、政策要點
政策要點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至2020年底,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長)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說明:
1.依據財政部令第114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規全文廢止。
2.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本法規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說明:
1.依據財政部令第114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規全文廢止。
2.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本法規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操作指南
某高新企業2022年度進行研發活動,項目名稱為項目1、項目2-1和項目2-2。項目1費用化;項目2-1費用化階段,項目2-2資本化階段。 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時要考慮兩點:
一是對于單個研發項目涉及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兩個階段的,應當按照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分別設置輔助賬。具體操作方法:當研發項目在研發初期采取費用化方式時,支出類型填寫“費用化”,按規定設置輔助賬。當該項目進入資本化階段后,費用化輔助賬完成情況選擇“已結束”;同時對該項目新設輔助賬,將支出類型選擇為“資本化”,按規定歸集該項目的資本化支出。
二是對于支出類型為“資本化”的跨年度研發項目,可僅設置一套輔助賬,在形成無形資產年度再將相關數據填寫匯總表;若企業根據自身核算方式,選擇每年新設輔助賬的,可在輔助賬中自行新增“期初余額”行次,實現每個年度資本化金額的結轉,在形成無形資產年度再將相關數據填寫到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