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權衡利弊,舍小得大!
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免稅銷售額為412萬元,稅前扣除金額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312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了,此時應納稅額=312×25%=78(萬元)。如果納稅人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2萬元,不含稅銷售額400萬元計入營業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人數、資產、行業均符合條件),應納稅額=100×2.5%+200×5%=12.5(萬元),多交了增值稅12萬元,但是少交了企業所得稅=78-12.5=65.5(萬元),最終少交稅53.5萬元。
6.認清增值稅的本質,有的企業反而是吃虧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講了就是稅務局的欠條,如果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局就要拿走一部分錢。
原來按1%開具專用發票的,現在如果還要開具專用發票,就是稅負增加了,因為稅務局的欠條從1%升值為了3%。
另外銷售方與購買方之間存在著博奕,銷售方由于欠稅務局欠條3%,所以要價就得高,比如原來是101塊成的交,現在就得103塊成交,但是購買方如果強勢,可能還會只付101塊,這樣銷售方的利潤就要縮水,不管你們購買方和銷售方咋整,稅務局的3%是少不了的。
7 .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8年至2020年,連續三年出臺了轉登記政策,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按規定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于對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等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額進行追溯調整。因此要作出規定。
8 .按次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是自然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此前其他個人按次適用起征點免稅政策,一般為500元以下免稅,所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因此政策有效期間代開發票,無論多少錢(5%征收率除外)均免征增值稅及附加,但超過500元仍需要取得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