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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防范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
主講:王越
? 目 錄
一、留抵退稅稅務審核流程
二、騙取留抵退稅通常方法
三、騙取留抵退稅的法律后果
一、留抵退稅稅務審核流程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后,將按規定進行退稅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核結果。
第一種情形是,納稅人符合全部退稅條件,且未發現任何風險疑點及未處理事項,準予留抵退稅。
第二種情形是,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的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
第三種情形是,雖然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存在風險疑點或相關未處理事項的,將暫停辦理留抵退稅,并對相關風險疑點進行排查,對未處理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再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什么情況下暫停辦理?
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鄱悜{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規定:
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未盡責導致納稅人實現退稅的:
吉林一名稅務人員落實留抵退稅政策失職失責受到責任追究。通化市某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副所長、審核人員曲某某在審核某中型鋼材銷售企業留抵退稅申請時,沒有落實留抵退稅相關制度規定,該審核不審核、該把關不把關,對企業退稅資格等重要信息未按規定進行核對,應比對未比對企業在《退(抵)稅申請表》上填寫的營業收入與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記錄的相關數據,數額差異巨大,造成多退稅款。目前,當地稅務部門已追繳多退稅款,并對負有主要責任的審核人員曲某某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黑龍江一名稅務人員違規違紀造成企業騙取留抵退稅被立案審查。大慶市稅務局紀檢機構在對一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開展一案雙查時,發現某區稅務局稅源管理股副股長丁某只抽查某企業2021年個別季度發票信息,未對企業全部發票進銷項情況進行綜合比對,在企業存在進銷嚴重不符的風險疑點情況下,違規審核認定企業符合留抵退稅條件,造成企業騙取留抵退稅。目前,當地稅務部門紀檢機構已對其立案審查,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這種情況下很難對企業加收滯納金或處罰,因為稅務機關自已都認定自已的工作人員是有責任的。
2007年至2010年,原告禹益金屬制品廠,從被告處取得增值稅即征即退款353 958.20元、653 334.08元、417 042.42元、597 915.84元,上述合計2 022 250.54元。2011年1至3月,原告禹益制品廠從被告處獲得增值稅即征即退款98 665.88元。上述退稅款后來查明因被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被原告騙稅。
2011年12月7日,原審法院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638號刑事判決,判決查明:被告單位工作人員李××、紀××在擔任第五稅務分局管理員期間,對原告福利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申報材料審核和日常巡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能發現該企業存在的虛增殘疾職工人數、少報職工人數、編造職工工資表以及變相收回工人工資卡等情況,致使該企業虛假申報得逞,從而導致該企業偷逃稅款合計1 475 046.26元。判決:李××、紀××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2年9月14日,被告就原告偷逃稅款行為作出了淮陰國稅處(2012)023號稅務處理決定書,限定原告在收到決定書15日內補繳增值稅1 620 916.42元,企業所得稅641 438.97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同日,被告作出淮陰國稅罰字(2012)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于2007年至2010年期間騙取增值稅即征即退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扣除原告于稽查立案前已補交的退稅款45萬元,認定原告單位共計偷稅1 572 250.54元,并處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計1 572 250.54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本案被上訴人禹益制品廠所補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先繳后退,后退是基于國家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退稅是經過上訴人審查后而辦理的,上訴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因在此過程中玩忽職守受到刑事處罰,故能夠說明上訴人在為被上訴人辦理欠繳稅款過程中存在過錯,依據該規定,不應收取滯納金。
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審核應當僅是依據退稅條件的形式進行審核,因為短短時間內要求對業務真實性也進行審核是不現實的,因此若審核通過后發現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但若事后發現并不屬于上述原因,則在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如何區分,下節我們討論。
一、留抵退稅稅務審核流程
二、騙取留抵退稅通常方法
三、騙取留抵退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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