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主講:王越
第一條 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1.免抵稅額為何要作為城建稅計稅依據
生產出口300萬元,購進材料100萬元,退稅率13%,取得進項稅額13萬元。 按先征后退算,外銷銷項稅額39萬元-進項稅額13萬元=26(萬元),計算退稅39萬元,實退26萬元;
按免抵退計算,應納稅額0-13=-13(萬元),免抵退稅額39萬元,免抵稅額為26萬元。
可見按先征后退計算實際繳納稅額就是26萬元,而按免抵退計算,沒有實際繳納稅額,免抵稅額就是26萬元。
2.減免稅額和留抵稅額退稅與城建稅計稅依據的關系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留抵稅額退稅扣減城建稅計稅依據:
2022年5月31日存在留抵稅額100萬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那么2022年6月15日之前的申報期內,需要先行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由于留抵稅額,因此為0申報,爾后再辦理退稅,假設稅務機關審核后于6月26日退還留抵稅額60萬元,借記銀行存款60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0萬元。
6月份當月銷售貨物,實現銷項稅額200萬元,取得進項稅額5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在6月30日就體現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進項稅額10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5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0萬元,這樣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出現了貸方余額110萬元,因此在6月30日需要結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方余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10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10萬元。
上述所屬期2022年6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就需要在2022年7月份申報期繳迄,實際繳納增值稅就是110萬元,但此時如果按110萬元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就會出現問題,我們假設甲公司提交的留抵稅額退稅申請沒有被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則2022年6月30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就體現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留抵進項稅額10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5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0萬元,這樣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出現了貸方余額50萬元,結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余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50萬元,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0萬元,在2022年7月申報期繳迄增值稅50萬元。
不難發現,如果僵硬執行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就會出現如下悖論,一個要按照110萬元計算城建稅,一個卻只要按50萬元來計算城建稅。
其實從現金流角度考慮問題,可能會更形象一些,如果留抵稅額退稅,則甲公司拿到60萬元,繳給稅務機關110萬元,實際稅金支出50萬元;而如果留抵稅額沒有退稅,甲公司繳給稅務機關50萬元,實際稅金支出完全一樣。
因此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的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金額,這個“期”指的是增值稅的所屬期內退還的部分,要在下一個申報期中進行城建稅計稅依據的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