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解讀
主講:王越
第一條: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全額扣除的特例主要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說明: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財稅〔2000〕97號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還有就是通過列名基金會,比如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遞延扣除建議使用所得稅準則來體現稅會差異調整
某企業以2018年200萬元現金對外公益性捐贈,非公益性捐贈現金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 000萬元,2019年全年利潤500萬元,無公益性捐贈,2020年全年利潤 1 000萬元,當年發生公益性捐贈300萬元,上述捐贈可適用不超過企業年利潤12%以內扣除。 1.借所得稅費用262.5萬,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82.5萬 ;
2.借所得稅費用125萬,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5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10萬;
3.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5萬,貸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借所得稅費用250萬,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