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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岳老師 課程時長:01:12:43 10333人已學
稅收征管新政解析
主講:岳老師
? 目 錄
一、2022年新政概述
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三、緩稅政策征管問題解析
四、六稅兩費減免新政征管問題解析
五、留抵退稅新政
六、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2022年新政概述
2022年征管新政梳理:
文件 |
文號 |
涉及政策 |
執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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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
延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
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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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稅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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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
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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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
六稅兩費減免擴圍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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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
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
延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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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
加大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企業退稅力度 |
2022年4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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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
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稅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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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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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一)加計抵減政策
1.政策表述
加計抵減10%政策: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2.適用主體的判定問題
總原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1)時間段確定的執行口徑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
問題1
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21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2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假設某納稅人2021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元,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月-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3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21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月-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四項服務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包括全部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銷售額。如果享受差額計稅政策,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3)如果兼營生活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如何判斷適用10%加計抵減還是15%加計抵減?
3.納稅申報
(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風險提示:
(1)發生不得抵扣情形作進項稅額轉出時,及時調減加計抵減額。
(2)利用環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進而虛增加計抵減額。
一、2022年新政概述
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三、緩稅政策征管問題解析
四、六稅兩費減免新政征管問題解析
五、留抵退稅新政
六、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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