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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新政解析

主講老師:岳老師 課程時長:01:12:43 10333人已學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針對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規定執行。那么稅收征管政策在最近一年發生了哪些變化呢?  本次課程主要是對2022年國家出臺的組合式稅費減免政策進行講解。首先講述了2022年新政概述,接下來針對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其次是對緩稅政策征管問題解析、六稅兩費減免新政征管問題解析以及留抵退稅新政,最后為我們講解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政策。老師講解十分精彩,希望對廣大學員朋友帶來幫助。 岳老師課程講授通俗易懂接地氣,融會貫通,表達洗練到位,實務經驗豐富,細致全面的講解,擅長理論結合聯系實際舉例說明,思路清晰,解決財務人員政策好懂、分錄難做的困境。

稅收征管新政解析

主講:岳老師

? 目 錄

一、2022年新政概述

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三、緩稅政策征管問題解析

四、六稅兩費減免新政征管問題解析

五、留抵退稅新政

六、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2022年新政概述

2022年征管新政梳理:

文件

文號

涉及政策

執行期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

延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延長至20221231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稅

202211日至2022123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

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211日至202212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

六稅兩費減免擴圍

202211日至20241231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

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延長6個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

加大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企業退稅力度

202241日起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

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稅

202241日至202212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

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一)加計抵減政策

1.政策表述

加計抵減10%政策:201941日至202212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15%政策:2019101日至202212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2.適用主體的判定問題

總原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1)時間段確定的執行口徑

20193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4月至20193

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

問題1

某納稅人在20193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假設某納稅人20191月設立,但在2021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2

某納稅人在20194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假設某納稅人2021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元,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題3

某納稅人在20194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21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四項服務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包括全部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銷售額。如果享受差額計稅政策,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3)如果兼營生活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如何判斷適用10%加計抵減還是15%加計抵減?

3.納稅申報

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風險提示:

1)發生不得抵扣情形作進項稅額轉出時,及時調減加計抵減額。

2)利用環開發票,虛增進項稅額進而虛增加計抵減額。

  • 一、2022年新政概述

  • 二、加計抵減、公交服務免稅征管口徑解析

  • 三、緩稅政策征管問題解析

  • 四、六稅兩費減免新政征管問題解析

  • 五、留抵退稅新政

  • 六、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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