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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李慶賀 課程時長:01:04:16 13584人已學
一、重要意義
(一)下發《通知》的背景
1.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動會計準則有效實施,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不嚴格、部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師事務所“看門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2.2021年是收入、租賃等新準則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中全面實施的第一年,年報信息將直接反映新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效果;2021年是落實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年報信息將直接影響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實落地成效。
(二)重要意義
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真實、完整反映其有關交易和事項,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1.是引導資源有效配置、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基本保障;
2.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的必然要求;
3.是服務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關于執行新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一)合同合并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新收入準則第七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鏈接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七條
思考路徑
解讀
滿足上述(1)或(2)的標準,合同中對價之間的關系(即價格的相互依賴)會使得如果此類合同未予合并,則分攤至每項合同中履約義務的對價金額可能無法如實地反映向客戶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3)旨在避免企業根據其設計合同結構的方式而有效規避有關識別履約義務的要求的可能性。
解釋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一、重要意義
二、關于執行新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三、關于其他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四、組織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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