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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立法后的政策變化情況及稅收風險與稅收規劃

主講老師:張老師 課程時長:00:41:48 12512人已學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是我國稅制改革、地方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 本課程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契稅的改革內容,幫助學員了解相關政策有哪些變化要點;第二部分是關于個人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包括相應的風險防范問題;第三部分是關于改制重組下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第四部分是其他方面的契稅政策的涉稅風險與風險防范;第五部分是契稅相關的稅收籌劃內容,可以利用契稅的一些優惠政策來做出一定的稅收規劃使稅負有所降低。 張老師,中國注冊會計師(CPA)、注冊稅務師、律師。擁有二十余年基層稅務工作經驗,常年為稅務機關、中介機構、納稅人進行稅務、法律的教學和答疑工作。理論功底深厚、實務及授課經驗豐富,講課思路清晰,談吐風趣,善于總結。

契稅八大變化

征稅范圍調整并明確規定對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征稅

(二)稅率確定程序更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地方可確定差別稅率

(三)契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更為明確,核定征收不再簡單參照市場價格

(四)納稅期限明確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

(五)依照稅制平移原則,對現行契稅免征政策在新法中明確

(六)房屋權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

(七)明確與其他各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八)明確契稅實體法與稅收征管法等程序法的銜接

(一)征稅范圍調整并明確規定對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征稅

契稅暫行條例

契稅法

主要變化點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替代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征稅范圍擴大。與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征稅范圍。

1.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大為“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管理法修法協調

原《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契稅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納入到征稅范圍與《土地管理法》的這一修改相適應。

2.視同銷售改為應當征收契稅

整合了《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大部分視同繳納契稅的情形。其中,以“劃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契稅法》新增的內容。

原《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一、契稅的歷史沿革及契稅法的變化要點詳解

  • 二、個人購買住房的稅收優惠措施及風險防范

  • 三、改制重組下的契稅稅收優惠政策及運用

  • 四、其他契稅政策的涉稅風險點與風險防范

  • 五、契稅的稅收籌劃的要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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