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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張老師 課程時長:00:41:48 12512人已學
契稅八大變化
(一)征稅范圍調整并明確規定對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征稅
(二)稅率確定程序更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地方可確定差別稅率
(三)契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更為明確,核定征收不再簡單參照市場價格
(四)納稅期限明確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
(五)依照稅制平移原則,對現行契稅免征政策在新法中明確
(六)房屋權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
(七)明確與其他各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八)明確契稅實體法與稅收征管法等程序法的銜接
(一)征稅范圍調整并明確規定對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征稅
契稅暫行條例 |
契稅法 |
主要變化點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替代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征稅范圍擴大。與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征稅范圍。 |
1.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大為“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管理法修法協調
原《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契稅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納入到征稅范圍與《土地管理法》的這一修改相適應。
2.視同銷售改為應當征收契稅
整合了《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大部分視同繳納契稅的情形。其中,以“劃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契稅法》新增的內容。
原《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一、契稅的歷史沿革及契稅法的變化要點詳解
二、個人購買住房的稅收優惠措施及風險防范
三、改制重組下的契稅稅收優惠政策及運用
四、其他契稅政策的涉稅風險點與風險防范
五、契稅的稅收籌劃的要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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