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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解讀

主講老師:李慶賀 課程時長:00:45:37 17388人已學

二、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

(一)列示

1成員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進行資金集中管理:

情形

成員單位

集團母公司

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

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付款

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入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收款

2集團各單位通過集團財務公司進行資金集中管理:

情形

集團各單位

集團財務公司

存入集團財務公司

貨幣資金

(可增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

吸收存款

從集團財務公司借款

短期借款

發放貸款和墊款

解釋

財務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督管理,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提示

企業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均適用解釋15號的相關規定。

3.涉及非流動項目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關于流動性列示的要求,分別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二)抵銷

除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定外,資金集中管理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項目不得相互抵銷。

鏈接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消的條件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消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1.企業具有抵消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2.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消。

(三)披露

應當在附注中披露:

1.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事實;

2.作為“貨幣資金”列示但因資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資金的金額和情況;

3.作為“貨幣資金”列示、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金額和情況;

4.與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其他應收款”、“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其他應付款”等列報項目、金額及減值有關信息。

(四)生效日期及新舊銜接

1生效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1230日)

2新舊銜接

本解釋發布前企業的財務報表未按照上述規定列報的,應當按照本解釋對可比期間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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