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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李瑞芬 課程時長:00:41:27 14931人已學
湖南省衡山縣東盛村村級財務問題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1月,福田鋪鄉東盛村原任書記周任芝(2018年3月去世)與時任村主任劉光仁商議,由周任芝在外爭資,期間花去協調費用25642元。2018年3月,東盛村報賬員王新余將該筆協調花費的支出憑證拿至福田鋪鄉村賬代管中心報銷。時任福田鋪鄉經管站站長兼會計成仁林在審核時發現該筆支出違規,不予報銷,但提示王新余可從村里的工程項目中出賬處理。
之后,劉光仁與姜水英(村黨總支書記)、王仁杰(村秘書兼會計)、王新余等人商議,決定以“五小”水利工程名義進行報銷,安排王新余到稅務局開具"五小"水利工程發票、王仁杰偽造會議記錄作為發票附件。經姜水英、劉光仁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李福清簽字蓋章,王新余再次將發票拿至村賬代管中心報銷,成仁林告訴王新余需再附一份工程結算書,同時拿出一張空白的結算書填寫好后交王新余。王新余找到時任水管站站長曹新華,曹新華在明知該筆支出實際為協調花費時,仍簽字認可并蓋章。此后,經財政所長周友華、分管村賬代管中心的鄉領導趙勛簽字審批后,共計報銷費用27033元。
2020年12月,經縣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對劉光仁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成仁林(福田鋪鄉經管站站長兼會計)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建議福田鋪鄉黨委免去其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職務;對曹新華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約談、提醒談話等組織處理。
(二)案件特點
1.村領導班子集體違規違紀。協調費屬于違規支出,姜水英、劉光仁、王仁杰、王新余等人卻通過共同商議,采取虛列"五小"水利工程款方式報銷此項開支,屬集體違規。
2.民主理財小組形同虛設。東盛村理財小組本應代表村民群眾對村級財務的收入支出進行民主監督,但李福清作為理財小組組長,不僅沒有對違規支出提出異議,反而在"五小"工程發票上簽字蓋章通過審核。民主理財監督職能缺失,民主理財小組形同虛設。
3.村賬代管中心縱容幫助。福田鋪鄉村賬代管中心作為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是對村級財務支出把關的最后一道關口,但成仁林作為代管中心負責人在發現支出違規時,本應立即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其不但不對該違規行為制止,反而與曹新華一同幫助東盛村虛構工程結算書,致使東盛村的該筆違規支出順利在村賬代管中心通過審核報銷。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村級干部和財務人員紀法意識淡薄。劉光仁、姜水英、王仁杰、王新余等人違反會計法,虛列“五小”工程費用違規報銷協調支出;成仁林、曹新華、李福清等人違反工作紀律,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審核通過東盛村虛列的“五小”工程費用,反映出劉光仁、成仁林等人紀法意識淡薄、自律意識不嚴、相關制度執行不力。
二是財務管理混亂、監督缺失、監管缺位。鄉經管站站長成仁林在審核王新余提供的協調支出費用憑據時,發現該筆支出違規,不僅沒有制止,向相關部門反映,反而提示王新余從村里工程項目出賬。鄉水管站站長曹新華在明知是虛假的“五小”工程結算書上簽字蓋章,違規支出最終以“五小”水利工程款名義在村賬代管中心報銷,層層監管形同虛設,環環把關者成了“稻草人”。
(四)警示
一是村級干部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財務管理知識和財務紀律的學習,提高廉潔自律意識和紀法意識。
二是村報賬員、鄉代管中心相關財務人員提升履職質量。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三是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村級財務的監督檢查,規范執行財務審批、民主監督、財務公開等制度,逐筆核查村財務支出,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違規違紀行為絕不姑息、嚴肅處理。
四是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強化外部監督與管理,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強化內部監督與管理,做到民主理財,充分發揮村級監督委員會作用,保證費用開支合理使用,增強村級財務透明度。
二、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一)財務管理主體
(二)成員(代表)大會職責
(三)理事會職責
(四)監事會職責
(五)會計人員職責
(一)財務管理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章第七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托代理記賬。
(二)成員(代表)大會職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章第八條規定成員(代表)大會職責:
1.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3.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并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4.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5.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三)理事會職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章第九條理事會職責:
1.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2.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3.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4.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5.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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