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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田巖超 課程時長:00:57:38 10117人已學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第3、4期
主講:田巖超
? 目 錄
一、租賃準則實施問答(第3期)
二、PPP會計處理實施問答(第4期)
三、PPP會計處理應用案例
一、租賃準則實施問答(第3期)
問題一
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業與出租人乙企業簽訂一項租期為4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租金減讓補充協議,將剩余租賃期內每季度租金減少10%,其他合同條款不變。該減讓能否適用《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的簡化處理方法?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和《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適用簡化處理方法的條件之一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
由于上述減讓不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也包括對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因此,不符合適用簡化處理方法的條件,應當按照租賃變更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解讀
(1)兩個周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一個節點:2022年6月30日
(3)兩種要求:
第一輪政策要求“企業按照本規定采用簡化方法的,可以對2020年1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日之間發生的相關租金減讓根據本規定進行調整?!? (財會〔2020〕10號)
第二輪政策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業對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根據本通知進行調整?!埃ㄘ敃?span>2021〕9號)
(4)兩個條件:適用政策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間條件和金額條件,即:時間必須在政策要求的周期范圍內,必須在該期間內有應付租賃付款額的減讓。
(5)選擇權:滿足條件時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式,意味著可以選擇不按照簡易方法處理。不滿足條件時,按照租賃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6)實質:政策引導性減讓和商業性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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