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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第2期

主講老師:李慶賀 課程時長:00:35:22 13043人已學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第2

主講:李慶賀

一、金融工具準則(8個)

二、租賃準則(3個)

三、債務重組準則(1個)

一、金融工具準則

(一)對于按照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發行方在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及集團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如何分類?投資方能否將持有的上述金融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準則依據

對于可回售工具,如果滿足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要求,則發行方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權益工具列報,在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上述金融工具對于發行方而言不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對于投資方而言也不屬于權益工具投資,投資方不能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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