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繼續教育> 全部課程> 專業核心知識> 稅收實務
主講老師:王越 課程時長:00:25:24 9127人已學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申報表填報(三)
主講:王越
目 錄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二、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三、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技巧
五、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七、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八、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填報技巧
九、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十、總分機構申報表填報技巧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A105090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案例1】
問: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損失為凈盤虧額,還是實際盤虧額(不抵減盤盈)?(北京稅務局參考口徑)
答:考慮到造成不同存貨或固定資產的盤虧和盤盈的原因不同,因此應以實際盤虧額(不抵減盤盈)稅前扣除資產損失。
【案例2】
問:一項損失的確認時點涉及獲取外部證據的時間、完成內部核銷手續的時間、資產損失會計處理時間、企業資產處置時間等不同的時間,各時點往往在不同年度,企業應依據何種時間作為確認資產損失的時點?可否將最遲時點作為確認資產損失的時點?(北京稅務局參考口徑)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的規定,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同時滿足相應的條件,同時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符合財務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案例3】
問:被投資企業破產,在2017年度完成清算,但在2018年2月才取得注銷文件,投資企業在2017年會計上作投資損失處理,該筆損失稅前扣除的時間是應在被投資企業完成清算的2017年度,還是在依法完成注銷的2018年度?(北京稅務局參考口徑)
答:按照25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因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解散而發生股權投資損失的,未規定企業在確認股權投資損失時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注銷證明,只規定應提供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因此,在企業書面承諾損失金額已確定的情況下,將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作為確認投資收回額的證據,將股權投資損失確認在2017年。
【案例4】
問:按照25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的應收和預付賬款包括各類墊款和企業之間的往來款項,對于墊款和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的執行口徑如何把握?集團內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是否作為企業間往來款項,按應收和預付賬款損失稅前扣除?如不作為企業間往來款項,能否稅前扣除?(北京稅務局參考口徑)
答:除特殊情況外,企業(包括集團內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不作為往來款項按應收和預付賬款損失稅前扣除,而是按債權性投資進行稅務處理。按照25號公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投資損失不得從稅前扣除。因此對于企業(包括集團內企業)間因無償拆借資金而發生的損失不得從稅前扣除。
【案例5】
河北省國稅局稽查局在對某電廠例行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電廠購進的燃料煤發生了一些損耗,20×1年~20×2年共發生損耗2 247萬元,會計將這些損耗直接列支生產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做了扣除。檢查組經過商討告知企業,這些損耗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電廠為此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561.8萬元。?企業方面當即表示,煤由于自身屬性,在運輸和露天儲存過程中發生一些損耗是很正常的,按照有關會計核算規定,企業將這些正常損耗列支生產成本并無不妥。作為實際損失,這些損耗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做扣除的,怎么違法了呢?
檢查組給出了如下答復:依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該辦法第九條同時規定,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經查,電廠發生的燃煤損耗并沒有按規定以清單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而是直接做了稅前扣除,因此電廠應當補繳稅款。電廠會計這才意識到犯了什么錯誤,但提出,鑒于企業的損失已實際發生,且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清單是工作疏忽,并不是主觀故意,希望檢查組能給予理解,不就相關損耗補征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作出調整。該文件指出,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后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幾天后,電廠接到一份《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中顯示,檢查組僅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依法作出了補稅處理。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二、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三、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技巧
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技巧
五、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七、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八、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填報技巧
九、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技巧
十、總分機構申報表填報技巧
相關課程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