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取得時間如何確定呢?可能一些會計從業人員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這個問題,并發出如上疑問。
問以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取得時間如何確定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明確,取得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包含租入的不動產。對于租入不動產取得時間,應按照租入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日計算。對于納稅人通過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時間,應按照房屋產權證明注明的時間計算,沒有產權證明的。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計算。
(本文來源:吉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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