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若干條件,則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那么發生哪些情形,終止退稅代理機構的退稅代理服務呢?可能一些會計從業人員對這個問題還不太了解。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退稅代理機構的管理,發現退稅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逐級上報省稅務局,省稅務局會商財政、海關等部門后終止其退稅代理服務,注銷其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用戶: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情形;
(二)未按規定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
(三)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資料未按規定留存備查;
(四)將境外旅客不符合規定的離境退稅申請辦理了退稅,并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
(五)在服務期間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六)未履行與省稅務局簽訂的服務協議。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p>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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