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如何確認增值稅銷售額?或許該行業內的一些會計小伙伴會對這個問題有所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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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p>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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