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增值稅是否需視同銷售?相信一些會計從業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遇到此類問題。那么,具體政策規定是怎樣的呢?
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增值稅是否需視同銷售?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p>
(本文來源:寧波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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