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欠稅證明是納稅人稅收誠信狀況的一種證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開具無欠稅證明有嚴格的規定,需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那么,什么情況可以開具《無欠稅證明》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7號 )規定:“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二、本公告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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