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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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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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