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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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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七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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