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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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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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