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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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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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