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行政訴訟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 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15年5月1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程序性規定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12345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