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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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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9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的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合作企業的投資額,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

  第十六條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

  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第四章 投資、合作條件

  第十七條 合作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八條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業、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 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條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沒有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一方,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難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企業名稱;

  (二)合作企業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稱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

  (五)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抄審查批準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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