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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9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三)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的轉讓;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以及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分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八)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和境外銷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業外匯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義務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十三)合作各方之間爭議的處理;
(十四)合作企業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條 合作企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企業名稱及住所;
(二)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外國合作者的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認繳出資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董事長、副董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七)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規則,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八)有關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的規定;
(九)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十)合作企業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程序。